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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接上页]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辟旅游线路,参与旅游交通规划和旅游交通服务的规范管理。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服务标准或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意外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开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宣传;
  
  (四)引诱、纠缠和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事先没有约定的服务消费;
  
  (五)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六)其它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有损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的;
  
   (二)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三)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经营:
  
  (一)仿冒其它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它旅游经营者名称;
  
  (三)与其它旅游经营者串通垄断价格,牟取暴利,损害旅游者和其它旅游经营者的利益;
  
  (四)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五)委托非旅游经营者代理或者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制造和散布有损其它旅游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七)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八)其它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无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二)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它处罚;
  
  (三)拒绝无偿提供服务的要求和其它形式的摊派;
  
  (四)可以拒绝其它违反法律程序的行政行为;
  
  (五)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其它合法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任职资格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旅游活动;
  
  (二)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三)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财物;
  
  (五)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它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六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按照统一规范的解说词进行解说,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旅游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旅游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导游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游者服务,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约定的标准;
  
  (三)必须持有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方导游证书。
  
  第四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产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景区(点)及服务方式、旅游商品,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尊重;
  
  (五)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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