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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8-10
【实施时间】 200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成套设备出口大企业集团。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组成集团,为我省大型及成套设备出口提供配套、融资、担保、参与国际投标等全方位代理服务。省设备成套局、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采购管理、人才信息和生产技术优势,多方联手参加海外工程和设备投标,加强对外合作,扩大成套设备出口。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投标,拓展国际投标市场,建立国外招投标机构和成套设备售后服务机构。对在国际投标中中标的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五)加快发展船舶出口。把发展船舶出口作为我省调整产品结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突破口。积极调整船舶工业结构,安排好船舶出口项目,推进威海船厂、烟台莱佛士船业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厂、黄海造船厂等几家船舶企业加强横向联合,组建我省船舶工业集团。加强我省船舶企业对外合资合作,提高我省造船水平和出口规模。加快组建以有实力的外贸公司为龙头的工贸集团,为船舶出口提供代理服务和融资担保。省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有能力的投融资机构要积极开展船舶等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担保,根据项目情况单独核定担保收费标准和担保期限,降低企业成本。
  
  三、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一)强化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省经贸委要优先推荐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中心建设,在安排全省技术创新三项费用时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建立境外研发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特别是制造业的核心技术,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联合,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机电产品的出口。出口企业要增强商标、专利意识,尽早在相关国家和地区申请法律保护。
  
  (二)加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省经贸委要优先安排到年度技改导向计划、“十五”百项重点项目计划中组织实施;符合省“四个产品链”(船舶、汽车、食品、服装)结构调整意见的项目,纳入“四个产品链”规划实施;符合国债专题内容的项目,积极向国家推荐,争取国债资金支持。省经贸委要组织好国家机电产品出口技改专项计划的申报工作,切实把国家政策落到实处。
  
  四、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一)进一步优化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市场结构。发挥我省毗邻日韩的地理优势,巩固扩大对日韩等周边国家出口;发挥我省机电产品比较优势,拓展对台港澳及东南亚地区出口;积极开展远洋贸易,努力提高对欧美市场出口份额,深度开发非洲、大洋洲、拉美等极具潜力的市场,形成以欧美东南亚为主体,南亚、中东、非洲、大洋洲、拉美等市场为重要补充的合理市场布局。
  
  (二)进一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际市场的考察和调研,有针对性地组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国际机电专业展览活动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活动,扩大对外合作,加大出口市场开拓和宣传力度。
  
  (三)开展国际市场整体营销活动。引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学习和运用国际营销的知识与方法,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市场确定有针对性的开拓市场策略。利用好海外工程承包、对外援助、国际投标、加入国际连锁供应商网络等方式,扩大出口。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企业电子商务,充分运用国际互联网开展网上营销。加快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销售网络、服务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推动企业加入国际连锁企业购销网络。鼓励企业在国外建立配套维修服务网点,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巩固市场,提高占有率。
  
  (四)积极发展境外办厂及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省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要简化企业境外办厂审批、外汇管理、驻外人员派出等手续,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到境外办厂,开展部件组装(SKD)、散件组装(CKD)业务,与国外企业搞好协作配套,带动我省企业设备和零部件出口。
  
  (五)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省经贸委要会同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努力培育一批出口规模大、质量好、知名度高的重点产品作为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名牌产品,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宣传推介,树立名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同时,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与国外著名企业合作,采用定牌设计、定牌生产等形式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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