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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8-10
【实施时间】 200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检验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实行分类管理,免于批批检验。对符合国家规定免检条件的企业,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使其尽快获得免检资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认证力度,推动企业获得产品安全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最大限度减少国外技术壁垒对我省出口的影响。
  
  (三)加快重点企业出口退税。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对机电产品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实行优先退税,退税指标重点保证。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帮助出口重点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占压问题。
  
  (四)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应诉机制,支持企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应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外经贸厅、经贸委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反倾销应诉要给予支持。
  
  (五)省经贸、计划、外经贸、财政、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外事、金融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机电产品出口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企业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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