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2]68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我省劳动保障事业法制建设的大事,也是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不断取得进步的重要标志。根据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做好法规实施前的先期宣传、培训和准备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宣传贯彻《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市宣传贯彻《条例》的进度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省厅。
  
  
二00二年八月九日

  
  
宣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维护劳动合法权益为主线。在宣传普及、培训教育和整改准备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维权监察活动,严厉查处不订立劳动合同或非法使用童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纠正对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处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尽快建立符合我省实际,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宣传普及阶段
  
  (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公布后,省人大和省政府将在9月上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省、市驻省会的各新闻媒体、省会及周边县市区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着全国统一制式服装参加。省人大和省政府及厅领导讲话并回答记者提问。
  
  (二) 各市、县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各市劳动保障局可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于9月7日在主要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大规模宣传咨询活动,邀请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集中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条例》,接受群众咨询,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宣传条幅和其它宣传资料由各市准备。省会的宣传咨询活动由石家庄市组织,省厅各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分别参加省会宣传咨询活动。
  
  (三)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集中一段时间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者关注的法规政策,可采取刊登报道省、市领导讲话和署名文章,开辟维权专栏、维权问题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
  
  (四) 编辑印制《常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选编》和《2000-2001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向各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者推荐征订。
  
  三、学习培训阶段
  
  (一) 省厅于8月下旬举办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轮训班。重点学习《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熟悉和掌握监察职责、内容与程序、法律责任等专业知识,为贯彻实施《条例》,正确执法奠定基础。同时组织中省直大型企业有关人员参加,为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培养师资人员。
  
  (二) 各市、县普遍举办用人单位经营者及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培训班。重点学习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的常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使其了解知晓劳动保障法律责任和监察程序。要求对用人单位普遍轮训一遍,为自查自纠整改和实施维权监察做好准备。培训使用省人大法制委与省厅联合编写的统一教材。
  
  四、自查自纠整改阶段
  
  (一)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照颁布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政策文件措施,查找执法主体在监察机构设置、经费保障、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按照《条例》规定要求,确保监察执法主体到位。省厅将重点指导建设20个劳动保障监察示范单位,树立典型,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二) 按照《条例》规定的监察职责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重点查找自身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行政不作为问题,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办案责任制。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中心,有条件的应开通网上举报,方便劳动者举报。力争在两三年内使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普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人员精湛、素质过硬、信息灵通、行动迅速的现代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