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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

为了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减轻村级负担,保障村级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禁止向村集体摊派和强行征订各种报刊、书籍
  
  村集体报刊、书籍征订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基层施加压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层层下达订购指标,并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村集体订阅报刊实行费用总额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报刊费标准,即每村每年用公款订阅报刊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更不得用抬款支付报刊费。
  
  二、严格控制村级干部培训和参观考察
  
  各种涉农收费培训必须报当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各级、各部门面向农村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凡是要求村干部参加的,其学习、培训费用,均由举办单位解决,不得由村集体负担。村干部外出考察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讨论决定,需经县(市)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村集体不负担考察费用。
  
  三、取消村级招待费
  
  取消村级食堂。各级干部到村工作一般不得在村中就餐,确需用餐的,一律到农户家中吃派饭,餐费由用餐者交付,回原单位按标准报销。村干部不得从村集体开支招待费。乡村两级要对以前发生的村级招待费进行清理结算,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定额包干指标。
  
  四、严禁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涉及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脱离村情民意定统一标准,下统一量化指标,搞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也不得以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凡是涉及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无论是何种形式,都必须停下来。要认真清理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废除脱离实际和形式主义的规定,取消易于引起达标升级活动的工作考核内容。
  
  五、切实精简各类检查评比活动
  
  县(市)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精简和压缩面向农村的各类工作检查、验收、评比活动。确需组织工作检查、验收和评比的,必须经县(市)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党委或政府审定。农忙季节不得组织工作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工作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的单位承担,一律不得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
  
  六、严禁向村集体和农民乱收费
  
  各地、各涉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专门面向村集体和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项目,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或非法向村集体和农民收费,严禁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由收费部门直接到户办理,村级不得代扣代缴涉农收费。从严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严禁向村集体和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补贴
  
  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已经审批的农村教育集资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禁止向村集体和农民进行非法集资和摊派。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行摊派,更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垫付或抬款支付摊派款。坚决杜绝乱罚款和损害农民利益的各种优惠补贴。县、乡两级不得为了完成种养业任务和技术推广等工作,强迫命令和乱罚款,不得用罚一部分农民的费用优惠补贴另一部分农民。
  
  八、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
  
  随农业税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用于村干部及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实行村有、乡管、村用,由乡(镇)经管站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乡镇财政机构要确保农业税正税与附加在征收环节按比例同步入账,农业税附加要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村集体资金。村集体资金使用时要经乡(镇)经管站审核。要合理调整和优化村集体资金的支出结构,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保障运转。五保户供养费用原由乡(镇)负担的,仍维持不变。对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减少过多的困难村,县、乡(镇)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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