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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粤经贸办[2002]172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7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委管各协会:
  
  现将《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迳向我委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反映。
  
  
二00二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

  
  为规范委管协会(包括商会、促进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协会)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建立有效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以及我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登记前审查工作程序
  
  一、登记前审查事项及协会应报送的材料。
  
  以下登记前审查事项应当向我委提交书面申请,须经直管协会初审的事项要有初审意见,并附所列材料。
  
  (一)筹备成立协会:
  
  1、章程草案;
  
  2、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活动资金证明;
  
  4、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成立协会:
  
  1、筹备会议纪要;
  
  2、审议通过的章程;
  
  3、协会办事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
  
  4、协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简历;
  
  5、会员名单。
  
  (三)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
  
  3、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业务范围说明。
  
  (四)协会变更名称: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协会章程草案。
  
  (五)协会修改章程: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2、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3、协会原章程。
  
  (六)协会变更办公住所: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新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七)协会变更业务范围: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协会章程。
  
  (八)协会变更活动资金: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九)我委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其他单位主管: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其他单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
  
  (十)其他单位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我委主管: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协会章程;
  
  4、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简历;
  
  5、办事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协会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8、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其变更的文件。
  
  (十一)协会的注销: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3、清算报告书;
  
  4、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十二)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撤销: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材料报送程序
  
  1、第(一)、(二)、(四)、(九)、(十)、(十一)项的报送程序:发起单位(发起人)或协会 → 省经贸委(办公室),由行业协会办公室会有关业务指导处室、直管协会办理。
  
  2、其余事项的报送程序:代管协会 → 直管协会 → 省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由行业协会办公室会有关业务指导处室办理。
  
  年度检查初审工作程序
  
  一、年检时限
  
  代管协会于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报直管协会,直管协会于每年的4月1日-5月1日报我委。
  
  二、提交材料
  
  1、《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省经贸委协会年检初审意见表》一份;
  
  3、其它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三、材料报送程序
  
  代管协会 → 直管协会 → 省经贸委业务指导处室 → 省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
  
  四、协会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年检完后须交回一份《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给我委行业协会办公室备案。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一、党政机关在职人员在协会中兼任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依据协会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
  
  二、我委主要对协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的调整进行审核。
  
  三、协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选举之前须报我委审核,并附具所列材料:
  
  1、候选人任职的请示,并附上直管协会审核意见;
  
  2、候选人主要表现情况;
  
  3、候选人审核表(表格向人事培训处索取)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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