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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严禁任何形式的让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在农村搞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讯电视广播达标、小康建设及小城镇建设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对名目繁多的各种上墙图板达标等脱离农村实际、规定统一标准、下达统一量化指标以及通过检查、验收、评比搞变相达标升级活动的都必须停止。要认真清理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撤销脱离实际和形式主义的规定。
  
  六、坚决精简机构和人员。严禁超规定设置村干部,取消专职村民组长,村干部一律实行兼职,兼职不兼薪。村享受定额补贴报报酬人员仅限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改革后不再具有会计职能的原村会计除外)3人,定额补贴报酬标准不超过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其余《干部及误工人员只享受因公误工补贴报酬,全村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2/3,凡超过上述规定享受补贴报酬的人员,一律清理、清退。
  
  七、抓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统一规范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村级筹资筹劳的执行情况要定期向群众通报。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点、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对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作用。
  
  八、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强化职能。各级政府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抓好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的清理。认真搞好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通过开展定期或经常性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基层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报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备案。要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农民负担案件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案查处工作。
  
  九、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县(市)委书记、县(市)长是减轻农民负担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加重农民负担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凡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责任。要层层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农村工作和各级、各部门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是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项目和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严重事件或恶性案件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和评模。凡是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党纪、政纪及经济处分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政策法制观念,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及时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加重农民负担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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