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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年,也是新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开展的第一年。认真做好今年的农业税征收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就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今年农业税的征收工作。随着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税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农税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年又是我省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年,也是新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开展的第一年,今年能否开好头,起好步,对今后搞好征管工作十分关键。各地要认真学习农村税费改革文件,提高认识,积极适应变化了的农税征管形势,及时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农税征管工作,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农业税收政策制定和税款征收过程中,要全面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要把今年的农税征管工作放在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抓紧抓好,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赣府发(2002)1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10号)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确保农村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创新方法,依法征管,文明执法,切实抓紧抓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今年新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二、改进和完善农业税征收方法。各地要将农村税费改革后新的农业税任务在农业税夏征之前落实到纳税单位和农户。农业税计税价格按赣府发(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年农业税的征收,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也可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依质论价、多退少补”的办法,农民以完成农业税金额任务为准。具体是交粮食还是交现金、交早稻还是交晚稻,由农民自主决定。凡是用早稻交纳农业税的,统一实行“随行就市、依质论价、多退少补”;凡是用晚稻交纳农业税的,参照省政府确定的收购保护价,实行“依质论价,多退少补”。今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一般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情况及其收获季节和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实行夏、秋两季征收或者实行常年征收。农业税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征收机关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等单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乡镇可设立纳税大厅常年征收,也可以在村或村民小组设立流动或固定征收网点,实行“定点、定时、定额”集中缴纳、分户开票。要积极创造条件,改进征收方法,逐步实现由过去上门征收到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各地要通过调整理顺关系,明确执法权限,建立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乡镇政府领导和组织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粮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代扣代缴农业税的责任,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清缴农业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农业税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提供结算资金。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在农民交粮时代扣除农业税及其附加之外的任何税费。 三、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各地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农业税的征管程序。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赣府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坚持做到“八到户”,即:税收政策宣传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征收结算到户,减免落实到户。要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做到应收尽收。在征收工作中,要严肃征管纪律,严格做到“九不准”,不准借改革之机,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小分队”,更不允许动用公安、司法力量到农民家中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强行征收农业税,甚至借机打骂、关押群众;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突破农业税税率及其附加比例;不准随意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准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搞摊派;不准将其他税费同农业税混征;粮食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代扣农业税;不准截留、挪用税款。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征管手段,对纳税人偷、逃、抗税和无正当理由拖欠农业税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