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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息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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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重视搞好乡镇企业的统计分析,善于发现、分析、总结规律性、趋势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并结合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统计分析,向同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意见、建议。
  
  四、认真做好乡镇企业定期报表工作
  
  (十)认真贯彻执行乡镇企业统计制度,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类定期报表,确保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的及时性;乡镇企业定期报表中的各项生产指标应从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取得,财务指标从企业会计报表取得,确保乡镇企业信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定期报表内容应齐全完整,不能漏项、缺报,确保乡镇企业信息统计数据的完整性。
  
  (十一)各级报表汇总单位应及时将汇总情况及经济运行分析材料向上报单位反馈,建立、完善乡镇企业信息统计反馈制度;汇总单位应将定期报表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报表评比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息统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汇总单位应按规定定期通报报表上报单位执行定期报表制度情况,包括报表质量、上报时间、上报方式、运行分析材料质量等,建立乡镇企业信息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制度。
  
  (十二)乡镇企业信息统计工作开展比较好的省辖市,要在巩固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专题研究、规律性研究、方法制度研究和对策分析,提高信息统计工作成果的综合利用。乡镇企业信息统计工作基础较差的个别市、县,要重点抓好队伍建设,实现工作的正常化,按时报送数据,在此基础上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承担统计方法试点工作的市、县,要按照总体要求和部署,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和实践,确保试点成功。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领导
  
  (十四)各级政府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信息统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信息统计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信息统计工作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瞒报漏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五)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反映情况,多方协调,充实信息统计工作力量,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纪律、懂业务的信息统计队伍,做到信息统计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数据不乱。要支持信息统计人员的工作,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六)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业务培训工作,以培训促业务,以工作带队伍,积极创造条件,把组织信息统计人员培训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高信息统计人员素质。目前,特别要抓好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十七)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协调,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不断完善信息统计工作手段,为信息统计报表印刷、数据传输、人员培训等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要进一步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保证信息统计工作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满足计算机汇总报表和网络传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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