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16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省科技厅等16个部门制定的《福建省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8日

  
  
福建省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2002年7月10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等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快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财政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新增的部分集中用于应由政府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精干、高水平的重点科研机构。
  
  二、改革的方向
  
  (一)凡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
  
  (二〕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
  
  (三)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重新核定编制。
  
  (四)鼓励有条件的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
  
  (五)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属科研机构进入高等学校。
  
  (六)鼓励其他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根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结合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改革途径。
  
  三、改革的政策
  
  (一)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实行5年过渡,过渡期从“全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转制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前的在编人员,凡符合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勤人员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对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三)对于省属科研机构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高级科技专家和确因工作需要的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由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在过渡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延期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延退人员在延期工作期间,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可同省财政厅申请补助。
  
  (四)经省财政(国资)部门下核批准后,对转制省属科研机构的下列资产可以剥离或核销,不作为转制国有资产;(1)闲置资产调剂中,经批准无偿调拨出去的资产(有偿转让部分的转让收益计入企业资产);(2)上售给职工的住房;(3)用于鼓励、奖励科技人员的政策性资金;(4)核实为报损、报废的资产;(5)列入财政补助结存和拨入专款结有中尚未支付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副食补贴、博士后经费等);(6)科研机构用于社会公益性或技术认证、质量监督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
  
  (五)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选择若干个条件比较成熟的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负责指导试点工作、审核科研机构试点方案、协调试点中的具体问题等。小组成员由省科技厅。省国资办、省改革开放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