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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新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健全我省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和健全决策机构
  
  各市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管委会决策制度,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职能。
  
  要按照3个“1/3”的要求组建管委会。即:各市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改或房地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职工代表名额,要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沈阳地区管委会要有省直有关部门及部分单位、职工代表参加;大型独立工矿区所在的城市,应充分考虑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合理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管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可设在房改办或房产局(建委),不能设在管理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管委会的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沈阳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30人。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经全体委员推选后,由市政府聘任。
  
  管委会必须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建立管委会会议制度,实行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管委会委员要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权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城市政府予以解聘,更换新的委员。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搞好机构调整工作
  
  各市要按照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每个城市只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要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做好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重点要抓好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撤并调整工作。现有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视当地实际情况改组为所属城市管理中心的办事处,人、财、物由城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对少数管理较规范、资金规模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行业原管理机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改组为所在城市管理中心的分中心。
  
  调整后的管理中心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城市政府,不得隶属、挂靠任何部门、单位或与其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任何经济实体。凡隶属、挂靠有关部门、单位或与有关部门、单位合署办公的,必须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
  
  原管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各项资产必须认真清理。审计机关要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单位贷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必须明确还款责任。新设立的管理中心与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城市政府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管理中心的级格、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由各市编制管理部门根据资金规模和业务发展前景确定。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报市政府审批任命,不得兼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原管理机构的富余人员,由原挂靠部门负责分流安置。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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