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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帮困就业工作,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支持失业人员自发组织起来就业,现就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照条件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一)本意见所指的非正规就业是指失业人员以个人或组织起来的方式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以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个人自谋职业、合作就业方式进行生产自救,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以失业人员为主开展非正规就业,帮助其获得一定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基本条件是:
  
  1.符合规定的从业或经营服务范围;
  
  2.具有能够满足经营服务需要的资金;
  
  3.应由3人以上失业人员组成。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服务经营范围是:社区居民服务业;市政市容的保洁、保绿服务;家政、配送和各类代办服务、
  
  家电维修;家庭手工业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等。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名称应根据从业特点来确定,凡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称“服务社”;从事加工业的称“工场”;从事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劳务的称“劳动服务队”等。
  
  (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程序: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筹备发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申办条件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并发给由市劳动保障局印制的《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二、为发展非正规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七)对发起(合伙)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一次性发给。
  
  (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领取《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之日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及浙地税法[1999]9号文的规定,从事相关服务项目的,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开办和经营过程中,有关部门一律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建立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今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财政各安排200万元,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资助,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自谋职业所需资金贷款的担保、贴息。
  
  (十一)市商业银行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提供专项小额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专项贷款只能用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从事专门项目的经营活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和贴息支持。担保及贴息办法另行制订。
  
  (十二)非正规就业人员中符合用工补助条件{按甬党[2001]29号文规定:1.“两保”人员;2.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职工;3.年龄女满40周岁(即在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男满 50周岁(即在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失业职工;4.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的失业职工;5.夫妻双方均持有《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的,其用工补助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出申请,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统一向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按规定给予办理。除“两保”人员外,享受用工补助的其它对象,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非正规就业人员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十三)为降低非正规就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劳动者个人、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风险,设立综合商业保险。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0元。第一年由用工补助专项经费支付;第二年由用工补助专项经费和被保险人各支付一半;第三年由被保险人自理。赔偿标准及投保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应为非正规就业人员免费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十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所需发票,由所在街道(乡镇)凭《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集中统一领购,并由街道(乡镇)负责发票的发放及管理工作。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不得将发票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发[1986]90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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