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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要加强对农业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指导生产,引导消费,使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遵循农业标准。
  
  2.完善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要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体系。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我省现有检验检测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一是强化现有省级(含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设立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农业质量检验检测监督机构建设,并筹建省级水产品质检中心。二是各市要建立和强化市级农业质检中心。三是在主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建立县级农业质量检测站。四是在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快速检测点,配置农药速测仪,形成国家、省、市、县、市场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同时要积极促进和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和健全自检体系。监测的农产品主要包括粮油、果蔬、水产品、畜产品、中药材、食用菌等;监测的农用生产资料主要包括肥料、农药、饲料、种子、种苗、兽药、渔用药品及农膜等;监测的农业生态环境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水质、大气质量、病虫害、疫情等。
  
  3.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要以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标识认证为基础,积极推行GMP(良好生产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从2002年开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监测、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等工作。要把对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对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依法及时处理,
  
  要抓紧有关农业生态环境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立法工作。
  
  5.做好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要引导、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把住流通“源头”。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点的工作,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挡在门外”;同时,要在政府、检测机构、市场、生产者之间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交流体系,推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要鼓励、扶持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积极申请国内、国际注册商标,并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要引导、鼓励农产品零售企业通过建立专店、专柜或专区等形式,经营无公害食品;要加大新闻舆论宣传,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培育无公害食品的消费市场。
  
  6.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无公害食品,涵盖了所有农业初级产品及其加工品,既包括粮油、蔬菜、水果等种植业农产品,也包括畜产品、水产品、食用林产品。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以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载体,按照区域布局、市场牵动、突出重点、坚持标准、引导示范、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各地环境资源条件,建立一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在抓好海城市、凌源市、盖州市3个国家级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县和国家级无规定疫病示范区的基础上,在全省建立20个无公害食品生产示范县、100个无公害食品生产示范区。充分发挥基地县、示范县(区)的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辐射周边,扩大影响,推进发展。
  
  要以无公害食品生产为契机,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规范农民的生产行为;实施集约化经营,推进农业标准化和产业化进程。
  
  要尽快完成全省农业环境质量检测与评价,划定无公害食品生产适宜种植区,为全省无公害食品的生产发展奠定基础。对污染严重的地区,要采取强制措施,不允许再生产食用农产品,可改为其他行业的原料生产基地,如种植麻类、观赏植物、芦苇或退耕还林等。
  
  四、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把它作为新时期农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管好,要在抓好生产的同时,抓好质量安全工作,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各级政府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配合,并在人员分工上进行调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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