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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1.加强领导
  
  成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主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省农业厅厅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省工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总站、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等有关厅(局、委、办)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研究、无公害食品发展规划、基地建设及筹建“辽宁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等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分工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关系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农业部门共同负责。生产过程由农业部门负责。市场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计划;严格监管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促生长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负责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检疫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专项资金,每年根据财力的可能,予以重点倾斜,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无公害食品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法制部门负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农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农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质量认可等工作。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来抓,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制定规划,增加投入,抓紧落实,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心。要通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提高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落实责任制,加快推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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