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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重要的商事凭证,是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市在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票制度、推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发票抽奖和举报奖励制度等等,广大消费者的发票意识明显增强,商业企业积极配合主动开具发票,对遏制假发票和防范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强化税源监控,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税收秩序、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看到,随着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犯罪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移到普通发票,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借用发票、以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拒开发票等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中以收据或自制小票代替发票,虚开、转借代开、拒开发票等现象严重,如:今年莱西市国税局在441份普通发票协查中,查处属于外借发票的有149户,开具金额123.6万元,查补税款7.4万元;属于大头小尾发票146份,查补税款1.5万元等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造成很坏影响。
  
  为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利用普通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今年8月12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普通发票专项检查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各单位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向管理要收入,重点检查2001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企业和个体业户普通发票的开具、取得和管理情况,检查“全面开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可以向以前年度追溯。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商业零售企业、私营企业、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以及群众反映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各单位要对辖区的检查对象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检查方案,专项检查面不得低于重点检查对象的30%。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检查各类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拒开发票或者开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是否按发票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混用发票行为;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二)检查“全面开票”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商业零售企业是否已实行全面开票制度;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是否按规定格式打印发票和累计存根联,有无变更品名、金额等换开手写发票的行为;对以收款机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按规定开具,建立备查簿;对商业零售(或以商业零售为主)一般纳税人、超市、自选商场和连锁店是否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
  
  (三)检查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情况。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是否建立了发票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发票的领用存管理,专柜保管发票等。
  
  三、检查组织及措施
  
  为搞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市局成立由万德利副局长为组长,征管处、法规处、稽查局参加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征管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市局将抽调部分人员组成市局检查队伍,集中检查人员和车辆,对全面开票示范街、重点企业、被举报单位和部分专业市场进行检查,并督导基层局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各业务科(分局)参加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市区在综合业务科,五市在征收管理科设专项检查办公室,专门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情况汇集、总结上报,发票协查的受理、转办工作。要发动全员参加,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
  
  专项检查可采取调阅检查和实地检查,顺查和逆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建立检查记录,及时反映工作进度,掌握检查进展情况。对需要跨区(市)协查的发票,检查人员可填写《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通过NOTES发送至所属国税机关的综合业务科(征收管理科),需要附送附件资料的可邮寄或送达。接受部门要负责做好登记分发工作,交由管理科(分局)或个体分局检查落实,并在五日内填写《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回复协查情况。经核查发票内容相符的,可通过NOTES回复;经核查发票内容不符的,要将协查结果打印《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上并加盖核查单位公章后寄回发送单位。各单位不得拒绝或拖延协查工作,协查双方必须密切配合,主动联系,要建立协查联系人制度,落实责任。市局将对此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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