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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以来,对生产企业减少资金占用,扩大出口创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免抵”额不能及时调库,影响税收收入的完成,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免抵退税办法的推行工作,保证免抵退税的贯彻执行
  
  (一)继续加强基层退税部门的机构建设
  
  免抵退政策实施后,由于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的单证申报、审核、证明开具都在基层退税部门,特别是影响税收任务的“免抵”税额的审核工作责任部门也是基层退税部门。基层退税部门机构、人员、设备、办公场所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我市免抵退税工作的贯彻执行。各局要根据所辖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继续按照我市免抵退实施方案中的岗位设置配置充实人员,加强免抵退税的管理工作。
  
  (二)继续加强“免抵退”税的内部培训工作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局退税部门的培训,基层退税部门要根据免抵退税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组织好各局的内部培训工作,使税务人员能够熟悉掌握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指导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工作,发现企业申报中的问题及可能出现的疑点,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免抵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继续强化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宣传培训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应继续强化对办税员培训考核工作,保证办税员能够掌握免抵退税管理的政策及申报程序,做到准确申报。同时,各基层退税部门要针对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核算方面出现的问题,对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分层次地进行宣传培训,使尽快了解掌握“免、抵、退”政策,从帐务核算、纳税申报、退税单证回笼等方面尽决适应免抵退税的工作需要。
  
  二、做好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收入的均衡、及时完成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国家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推行免抵退税管理与组织收入工作和扩大青岛市出口创汇有机结合起来,要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千方百计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和税收任务的完成,努力减少免抵退税办法对组织收入工作的影响,充分发挥其促进企业出口创汇的重要作用。
  
  (二)要加快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单证的回笼速度。各局要主动深入到出口企业做好免抵退税宣传和辅导工作,特别要做好企业负责人的宣传工作,督促出口企业理顺内部关系,及时回笼退税单证。同时要发挥当地政府的协调因素,增加企业回收退税单证的积极性,为及时免抵调库和退税做好准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抵调库的规定,单证必须齐全后方能申报免抵调库,对出口退税单证不齐的要根据规定予以征税。严禁在单证不齐的情况下受理申报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四)各局要保证基层退税部门人员、计算机设备能够及时受理企业申报,并根据市局规定的操作期限进行审核,及时形成免抵税额,便于及时调库。同时各局对受理的企业退税资料要统一纳入各局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中,保证免抵退税资料的安全、完整。
  
  (五)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外部信息核对排查工作
  
  根据总局电子化管理的要求,企业申报退税,必须进行外部电子信息的核对,对无电子信息的一律不予退(免)税,因此,出口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进行外部电子信息的核对。对信息不符的要及时排查疑点,以保证企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三、加强免抵退税的税收管理工作,防范和打击(偷)骗税行为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纳(免抵)税申报时造成的少缴税款,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二)加强对以免税农业产品为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的监督审核工作,各局应重点对生产企业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购进价格是否与同类货物市场价格一致进行核定。对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现象的,应及时通知主管退税机关暂不退(免)税。待调查核实后再予处理。
  
  (三)要注意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异地采购大宗材料的协查工作,特别是骗税敏感地区的进项发票协查,预防骗税行为的发生。
  
  (四)要严格核实生产企业有无实际生产能力,对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生产企业采购的非自产货物一律不予免抵退税。
  
  四、做好对海关电子信息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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