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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加强对海关电子信息的审核,不仅有利于免抵退税的管理工作,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还有利于我们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开通,将对进出口税收的管理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要依托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利用海关电子信息,了解出口企业的状况,防止税款的流失。
  
  (一)各局应对所辖有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全面清理,对没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要求企业必须限期办理退税登记。对属于没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漏管户(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出口货物自行免税未缴纳税款应予追缴。
  
  (二)各局应通知要求每一户有自营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利用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进行出口信息(目前,仅开通一般贸易出口信息、进料加工出口信息)提交,以保证企业出口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利于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
  
  (三)各局在对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要求企业首先注销出口退税登记,防止出现出口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而“免抵”税款和退税款尚未办理清算的情况,以防税款流失。对没有注销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不予受理注销税务登记。基层退税部门要与受理注销税务登记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由基层退税部门按月提供出口退税登记企业名单。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四)各局要充分利用海关电子信息对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监督企业有无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情况,利于追缴税款及处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能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再继续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按照“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五、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政府、外经贸等部门及生产企业的沟通与联系
  
  各局应定期与当地政府、外经贸部门、生产企业举办联系会议,通报免抵退税的执行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发现和解决免抵退税运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促进生产企业的出口创汇及当地经济的发展。
  
  六、要切实做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
  
  (一)2002年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生产企业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缓解,但由于青岛口岸大部分生产企业出口多,内销很少,形成应退税额仍比较大,还不同程度地增加企业资金占用。同时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指标的严重不足,生产企业2001年的出口退税款的大部分未办理退库,企业仍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
  
  (二)各基层退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生成应退税额。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要根据市人行、市外经贸局及市国税局《转发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山东省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银发[2002]201号)的规定,及时做好《企业应退未退税余额及退税账户证明书》出具工作,保证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唯一性。
  
  (三)切实做好与人民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外经贸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定期召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情况勾通会,交流有关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出口退税专项贷款工作,支持我市出口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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