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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拟订的《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2年8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逐步转变,改善和强化土地、矿产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市场和开发利用秩序,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的要求,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目标,坚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严而又严”的总要求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树立起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思想,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组织领导
  
  创建活动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创建活动的办事机构,要切实做好创建活动各项工作,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各县开展创建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三、创建标准
  
  (一)县级政府领导班子重视、支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把创建活动作为依法治县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模范执行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能,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不非法批地、用地和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袒护,不说情,并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办案。
  
  (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出色。各项业务管理职能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机构运转协调;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坚实,执法队伍健全、素质较高,执法手段先进,执法装备齐全,巡查工作普遍开展,预防措施切实得力;有关部门能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调,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形势稳定,执法环境较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到形式多样、持久、深入,使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受到教育;社会成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业法人代表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成效突出。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年度内,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违法行政行为;对辖区内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对当年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依法严格查处,结案率90%以上;耕地得到有效保护,新征用的耕地无闲置、撂荒,对已形成的闲置、撂荒耕地,能够依法处置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认真贯彻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和征地公告制度;土地权属、矿业权变更依法进行登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
  
  参加创建活动的县,经过努力,自查达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县政府写出自查总结报告,由设区市政府组织检查,对确认合格的,于每年10月份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按标准逐项评议打分。对经检查验收确认达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标准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授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荣誉称号。对授予模范县称号的,将在用地指标、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创建活动成效突出连续3年保持模范县荣誉称号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表彰。
  
  对达标的县,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进行一次核查,保持荣誉的,保留其称号,对核查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取消荣誉称号,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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