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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建设需要,我省接收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兵的档案均由其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接收审查,并进行预备役登记。对其中符合安置条件应在城镇安置的移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查接收。 (三)对虽系城镇户口入伍但无“非农”《入伍通知书》或所持“非农”《入伍通知书》与民政部门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登记名册不符的,或“非农”《入伍通知书》有任何涂改或伪造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在服役期间及退役后购买城镇户口或本人“农转非”的、档案弄虚作假的、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一律不予安置工作。其档案转至本人入伍时户口所在的街道和乡(镇),原征集地公安机关可恢复其户籍关系。 (四)转业土官的档案由部队各大单位集中移交省安置办,经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发给《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有关地、市、州据此予以接收和安置。对按复员办法退役需易地落户的土官,参照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报批程序,逐级报省安置办审批后,在其配偶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报落城镇户口。 (五)退伍义务兵、复员土官和转业士官在当地安置办报到后,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公安等部门须在其回到安置地的30天内办理报到、落户等有关手续。对非组织原因超出规定时间未报到而造成未将其列入当地安置计划的,责任自负。 二、安置任务的落实办法和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1]31号文件规定,今年的安置任务以省政府、省军区《一九九九年冬季征兵命令》下达各地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为基数加上其他应安置对象确定,对安置对象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对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企业单位安置计划由省、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安置对象的总量、企业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制定,分别下达(见附表)。省上未下达计划的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安置部门和该单位提出安置计划,报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下达。地、县所属各类企业(含非国有企业)的安置计划,由各地(市、州)、县(市、区)行署(政府)分别下达。各地在制定下达计划时要注意与省上下达的安置计划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事厅、省民政厅联合编制下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今年城镇退役士兵按属地管理、就地安置、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安置。地(市、州)、县(市、区)行署(政府)要对户口在本辖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全责,包括安置计划的下达和计划的落实(含省上下达的安置计划)。各地在落实计划时,对省、地、县三级计划要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安置对象确定后,由其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安置部门直接派遣到接收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接收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对安置部门介绍分配的退役士兵档案及相关证件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回原分配单位。安置单位对按计划分配安置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许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计划不落实或安置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如期完成,及时处理。未完成去年安置任务的单位,今年要一并完成。 中央驻甘和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驻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应予以支持。 (四)对在部队立功或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转业士官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尽量给予照顾,优先安排。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县(市、区)有安置条件且本人有工作能力的,可以安置工作。没有安置条件的,可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在乡伤残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