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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分配安置退役士兵和鼓励其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免费核发营业执照。今年各地要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有条件的地方要先行试点。省财政今年要列支一部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地县财政也要根据本地安置任务列支一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推动安置工作改革顺利实施。对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经办机构按规定托管。 (六)所有有计划安置任务的单位都要无条件完成应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包括符合安置条件的社会统分对象和本单位职工退役子女),对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下达计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全部或部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和办法,按《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执行。各地(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标准和办法。企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资金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资金自筹解决。对既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退役士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国防建设的大局,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的安置任务。拒绝接收或不完成安置计划的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当地劳动部门要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退役士兵要服从国家的安排,按安置计划办理了分配手续则视为安置。对不服从分配或办理分配手续后6个月内不去接收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国家不再重新安置和分配,其档案退回原征集地的街道、乡(镇)。退役士兵报到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 (十)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一)各地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国安[1997]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 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不得制定与国家、省上现行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安置范围。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制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的制度和办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单位)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