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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2]12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的意见
  
  (市建设局 二OO二年六月)

  
  为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步伐,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苏政发〔2000〕36号)以及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实现乡村城市化、城市现代化、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综合管理,不断提高小城镇人居环境质量,并促进和带动农村 经济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我市村镇建设工作的总体水平。
  
  我市创建新型小城镇的工作目标是:2002年内要确保创建省级新型小城镇1个、市级新型小城镇10个,24个省级重点中心镇必须全部建成市级新型小城镇;具备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开展创建县(市)新型小城镇工作。到十五期末,争取60%以上的乡镇建设成为市级新型小城镇,10%以上的乡镇建设成为省级新型小城镇,5%以上的建制镇建设成为国家级新型小城镇;各县(市)都要有2-3个省级新型小城镇,1个以上国家级新型小城镇。
  
  各县(市)要按照创建新型小城镇的要求,制定"十五"后四年的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制订措施,落实责任,并定期考核。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搞好新型小城镇建设,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又对精神文明建设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要以提高全民素质和文明程度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活动。省政府也明确要把小城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交通方便、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小城镇,要求全省每年要创建100个省级新型小城镇,并把这项工作列为省政府每年必办的实事之一。市委、市政府也将城市化发展战 略作为加快南通经济发展重要战略之一。积极发展小城镇,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积极发展小城镇,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促进乡镇企业的适当集中和结构调整,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积极发展小城镇,可以有效地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扩大投资需求,尤其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因此,在我市农业现代化、乡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全民奔小康的发展进程中,各级政府 要坚定不移地把加快城镇建设、创建新型小城镇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要把规划、建设、管理好小城镇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关心、重视村镇建设工作,自觉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相邻部门配合抓。要认真组织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把创建新型小城镇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将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列入市对县(市)、县(市)对乡镇的年度考核内容加以认真考核。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
  
  继续抓好建设部、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中试点乡镇 要先行,要求三级试点乡镇率先创建省级新型小城镇。要通过创建活动,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住宅的建设,促进镇容镇貌及小城镇的综合管理,创新水平,上新台阶。
  
  (一)各县(市)要把创建新型小城镇的活动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当前,首先要根据南通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和国务院批准的江苏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精神,在完善乡镇域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新世纪城镇总体规划、详细建设规划和各种专业规划的修编工作。同时要重视城镇的整体规划设计,发扬优秀传统文化,使其既富于现代气息,又具有当地风格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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