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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2]12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要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和管理主体,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科学管理,确保工程优质高效。
  
  (三)强化小城镇综合管理。要继续通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群众性文明城镇创建活动,注重城镇绿化、美化、亮化,创建园林城镇、生态城镇,为人民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四)把创建小城镇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创建工作要与"四五"普法有机结合,以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依法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和法律意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强化城镇建设执法监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规范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五)深化改革,推进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
  
  深化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以集体和个人投资为主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实行城镇土地和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及公用事业合理计价。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开发"。引导农民建房走统一规划、综合建设的路子。
  
  四、开展新型小城镇考评命名活动
  
  新型小城镇分国家、省、市三级。按照部、省规定,采取逐级推荐、考核、鉴定,部、省、市分别命名的办法进行考评命名。
  
  申报市级新型小城镇的程序如下:拟申报的小城镇填写《南通市新型小城镇申报表》(由所在县〔市〕建设部门提供),附自查评价报告及其创建工作总结和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单项工作总结,报送所在县(市)政府建设部门;所在县(市)政府提出考核验收意见、评分表和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各县(市)推荐的乡镇组织资格评审。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乡镇,提交南通市新型小城镇考核鉴定组,按照《江苏省新型小城镇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对经考核鉴定达到要求的乡镇,报市政府批准命名并授予"南通市新型小城镇"铜牌和命名证书。
  
  省级新型小城镇由市政府在市级新型小城镇中推荐。
  
  对在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经考核、鉴定达到市级新型小城镇标准的乡镇,由市有关部门给予2万元的奖励;达到省级新型小城镇标准的乡镇,由市有关部门给予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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