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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要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和管理主体,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科学管理,确保工程优质高效。 (三)强化小城镇综合管理。要继续通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群众性文明城镇创建活动,注重城镇绿化、美化、亮化,创建园林城镇、生态城镇,为人民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四)把创建小城镇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创建工作要与"四五"普法有机结合,以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依法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和法律意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强化城镇建设执法监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规范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五)深化改革,推进创建新型小城镇工作。 深化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以集体和个人投资为主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实行城镇土地和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及公用事业合理计价。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开发"。引导农民建房走统一规划、综合建设的路子。 四、开展新型小城镇考评命名活动 新型小城镇分国家、省、市三级。按照部、省规定,采取逐级推荐、考核、鉴定,部、省、市分别命名的办法进行考评命名。 申报市级新型小城镇的程序如下:拟申报的小城镇填写《南通市新型小城镇申报表》(由所在县〔市〕建设部门提供),附自查评价报告及其创建工作总结和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单项工作总结,报送所在县(市)政府建设部门;所在县(市)政府提出考核验收意见、评分表和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各县(市)推荐的乡镇组织资格评审。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乡镇,提交南通市新型小城镇考核鉴定组,按照《江苏省新型小城镇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对经考核鉴定达到要求的乡镇,报市政府批准命名并授予"南通市新型小城镇"铜牌和命名证书。 省级新型小城镇由市政府在市级新型小城镇中推荐。 对在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经考核、鉴定达到市级新型小城镇标准的乡镇,由市有关部门给予2万元的奖励;达到省级新型小城镇标准的乡镇,由市有关部门给予5万元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