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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70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等4部门制定的《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根据当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积极实施,精心组织,多方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有效地治理目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格调低下、秩序混乱、安全隐患多的现状,促进全省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
  
   2002年7月24日
  
  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以及今年全省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活动。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级文化部门牵头,会同公安、通信、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工作措施与步骤
  
  (一)摸底与清理阶段:(即日起至8月15日)
  
  1.彻底清查所辖区域内“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结构、档次、布局等总体情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
  
  2.切实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要通过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重点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查处一批、关闭一批、取缔一批,有效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害信息泛滥,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以及无证照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等问题。
  
  3.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
  
  4.严肃查处违规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出租或转让的营业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对擅自接入国际互联网提供接入服务的,通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5.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立即纠正,凡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立即拆除,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不得关锁门窗。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必须责令其停业整顿或直接取缔。
  
  (二)重新审核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重新审核要从严控制,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杜绝一哄而起,盲目发展。
  
  1.严格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1)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2)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进行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并经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在《陕西省网吧安全许可证》上加盖审核合格印鉴。
  
  (3)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和审核合格的《陕西省网吧安全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络文化准营证》。
  
  (4)对取得《陕西省网吧安全许可证》和《网络文化准营证》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
  
  未能获准重新登记注册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陕西省网吧安全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和营业执照,一律不得再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5)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如有发现继续审批新的场所或增添、更新设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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