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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8-07
【实施时间】 2002-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各设区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房改、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省会城市不超过30人)。管委会主任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的组建工作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审批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八)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对管委会依法作出的决策,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干预。
  
  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房改部门负责。
  
  二、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机构审批权限,各设区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投资、参股或者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管理中心负责人不得兼职。各设区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从严控制,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时进行法人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留用或聘用。未留用人员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协调,负责妥善安置。
  
  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也可委托银行代办业务。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规范、符合设置标准的县(市)和单位可改组为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设立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整规范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成熟一个,成立一个,全部调整工作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开展。
  
  三、理顺和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监督体系,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职能,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设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与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专门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专职机构。省监管办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办法,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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