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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8-07
【实施时间】 2002-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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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市不得超过两家。各市确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及网点,应当报省监管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与受委托银行对账。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所属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七、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在管委会参与下进行工作,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政府建立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领导、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房改办(监管办)、省总工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同志以及省社会科学院、省政府研究室有关专家组成,并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的召集由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的步骤分步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的资金。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在2002年10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过程中,必须增强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肃纪律,令行禁止。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0月底之前,向省人民政府写出完成本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报告。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在2002年11月份组织对各设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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