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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粮机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工商局关于做好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2002年6月14日自治区粮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购销政策,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促进粮食合理流通,切实管好我区粮食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管好粮食市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2001年,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在主销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在粮食主产区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安排部署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确定了我区粮食购销政策,决定放开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石河子、哈密、巴音郭楞六个地州(市)及奎屯市的粮食收购、粮食市场、粮食价格,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伊犁、塔城、昌吉、阿克苏、阿勒泰、博尔塔拉、喀什、和田、克孜勒苏九个地州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政策,小麦继续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各级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粮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好粮食收购主体准入关。一是对没有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伊犁州直等9个地州的地方及兵团申请收购本地区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和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其条件及审批程序仍按自治区工商局、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经营资格审批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新工商市字[2000]162号)和《关于做好粮食收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工商传发(2000)142号)文件办理;二是在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6个地州市及奎屯市收购粮食,不需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可;三是凡申请跨地区到伊犁州等9个粮食产区收购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粮食和退出保护价范围粮食的用粮企业及粮食经营企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按照新工商市字[2000]162号和新工商传发(2000)14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当地的列入保护价范围和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坚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解决好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允许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经自治区审批后到产区收购粮食。
  
  国家粮食储备库新库装新粮、轮换所需粮源,凭自治区新库装新粮及轮换计划可以直接收购粮食,也可以委托当地粮食购销企业代收。
  
  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收购资格的审批和核准登记工作。
  
  三、认真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及各项制度。经批准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收购粮食,既可以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直接收购,也可以委托当地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收购列入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必须执行当地的粮食收购政策,不得压级压价,也不得抬级抬价。对适销对路的优质小麦,按照高于普通小麦的价格收购,做到优质优价。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与农民协商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检斤验质,做到依质论价。到农村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企业,要同农户直接结算,实行户交户结,不得打白条。委托粮食购销企业代理收购的,必须预付购销企业足额的收购资金。经批准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属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必须按自治区粮食局“粮食油脂统计制度”的要求,填报“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非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接受自治区及各地粮食局的管理,在当地粮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粮食收购台帐,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及加工统计报表,各地汇总后报自治区粮食局,以确保自治区及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粮食购销平衡情况。
  
  四、继续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的监管。各级工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指导粮食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原粮购进台帐、成品粮销售台帐、粮食代存(代加工)台帐、代农加工粮食合同。要积极推广粮食监管驻厂(企业)联络员管理制度、粮食市场巡查制等行之有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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