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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调整粮食运输凭证管理。一是全区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二是粮食购销市场化的6地州及奎屯市之内的跨县(市)原粮运输,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三是对从伊犁州直等9个粮食产区,原粮跨县(市)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州(市)的,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州(市)内也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四是伊犁州直等9个粮食产区之间跨县(市)原粮运输的,继续实行粮食运输凭证查验管理的政策不变。 六、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三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严格市场进入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放宽审批标准,要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要积极引导大宗粮食进场交易。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二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缺斤短两、掺杂使假、损害农民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维护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三是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转轨变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加快改革步伐。四是支持粮食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特别要加强自治区级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逐步建成与国际接轨的粮食交易市场。同时,要建设以粮食批发为主的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不断培育、发展粮食市场体系。五是支持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强对“订单农业”粮食购销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及其制成品的质量监督和品质的监管,确保进入市场粮食的质量安全。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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