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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党政机关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政机关工作目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目标管理,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奋斗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各党政机关的目标责任,并对目标任务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全市党政机关实行分级分类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法院、检察院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政协机关,市人民团体机关,市委、市政府授权承担相应党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区党委、政府,中央在汉和省垂直管理部门,为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 并入、归口或挂靠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党政机关以及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列为市二级目标责任单位,由主管部门对其实行目标管理。 列为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和二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名单,由市目标管理领导机构根据全市目标管理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布。 对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分类根据党政机关的性质另行规定。 第四条 武汉市目标管理考评奖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目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全市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责任体系,确定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年终目标检查考核评比,审定考评奖惩方案。 第五条 中共武汉市委督查室(以下简称市委督查室)和武汉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在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市委督查室负责党群部门工作目标及共性目标管理,市政府目标办负责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拟定工作目标方案,指导全市目标管理工作;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全市工作实际,拟定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体系和目标值; (四)对全市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本单位的各项目标任务,力争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建立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明确承担目标管理工作责任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和下达 第七条 全市年度工作目标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拟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予以下达。 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目标值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突出全市中心工作和各部门工作重点,处理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要按照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职能,把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与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起来,实行一项工作目标一个责任主体,同时处理好目标牵头单位与其他协办单位的关系; (三)先进可行、高效规范的原则。要做好年度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的衔接,用年度目标保证和促进中长期目标的实施,做到激励高效、量化可行、便于操作和实施。 第八条 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下达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科学论证、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具体拟定工作目标的程序另行规定。 年度工作目标正式下达前,可进行预安排。 年度工作目标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重大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三章 目标的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应建立目标管理分析协调会制度,强化工作目标管理的跟踪分析、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定期对目标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协调,监督检查目标实施进度,保证工作目标顺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