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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农业的区、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决定印发《天津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准确,市物价局根据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有关文件规定,整理制定了《天津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标有“★”号的收费项目为全市统一规定必须公示的内容。除此之外,各区、县物价局可以根据本地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情况,选择确定与当地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和收费项目予以公示。 二、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是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落实公示制度的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收费,增加农民的负担。 三、2002年10月10前,有关区、县要完成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确保每一个行政村、自然村都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不留死角。市物价局将采取多种方式督察工作落实情况。 四、各区、县物价局要结合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选准工作切入点,将价格工作向乡、村两级延伸。在各乡镇及行政村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聘请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附件:天津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八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 ┌──┬───────────────┬────┬───────────┬────────┬──┐ │收费│收费项目│计费│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备注│ │部门││单位││││ ├──┼───────────────┼────┼───────────┼────────┼──┤ │国地│★《土地证书》工本费│││国家计委、财政││ │部门├───────────────┼────┼───────────┤部价格[2001]├──┤ ││★1、普通证书 │ 证 │ 5元│1734号││ │├───────────────┼────┼───────────┤├──┤ ││★2、国家特殊证 │ 证 │ 20元 │││ ├──┼───────────────┼────┼───────────┤├──┤ │计生│★社会抚养费│元/ ││││ │部门├───────────────┤人次├───────────┼────────┼──┤ ││★1、未批准二胎 ││ 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计划├──┤br / br / ││★2、三胎 │││生育条例》││ ├──┼───────────────┼────┼───────────┼────────┼──┤ │公安│户口本、卡工本费│││市物价局、财││ │部门├───────────────┼────┼───────────┤政局津价费字├──┤ ││1、户口迁移证 │ 张 │ 3.5元│[1997]第182号 ││ │├───────────────┼────┼───────────┤├──┤ ││2、户口准迁证 │ 张 │ 2.5元│││ │├───────────────┼────┼───────────┤├──┤ ││★3、居民户口簿(农业户) │ 本 │ 7元│││ │├───────────────┼────┼───────────┼────────┼──┤ ││4、暂住证 │ 证 │ 5元│市物价局、财││ │││││政局津价费││ │││││[2002]114号 ││ │├───────────────┼────┼───────────┼────────┼──┤ │││││市物价局、财││ │││││政局津价费││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1995]174号 ││ │├───────────────┼────┼───────────┤├──┤ ││★1、防伪居民身份证 │ 证 │ 1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