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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尽快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已有的房产测绘机构要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改变过去商品房面积由开发公司自己确定申报的作法,由具备资格的专业房产测绘机构测量确定。房产测绘机构对其测定的商品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专业房产测绘机构的地区应尽快建立,已有的房产测绘机构的要与其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使其真正成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 4.借鉴广东等兄弟省市的经验,积极推行按套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便于购房者通过自行丈量估算面积。 5.认真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加快建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购房者面积投诉。 6.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通过综合验收,严把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工程质量、拆迁安置方案、物业管理的落实关,提高住宅小区环境质量和综合服务功能。 7.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建立监管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价款要存入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并设立专门帐户。开户银行应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预售款项进行监管,以防预售款项被挪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8.规范物业管理费确定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费定价质量。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费时,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物业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485号)要求。应认真调查了解物业小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使核定的收费标准更加切实可行。 9.健全房屋租赁市场协管机制,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各级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市场协管机制,加强房屋出租和出租房屋管理,防止出租危险房屋或已分摊的公摊面积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等。 10.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越权、越级审批各类房地产企业。盟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定等级房地产企业,只负责初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越级审批和不按规定核定资质等级的各类房地产企业要予以纠正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1.强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不具备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无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或评估报告,不予承认;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受托方承担完全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要实现彻底脱钩,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脱钩改制。目前未实行脱钩改制或未达到脱钩改制条件的各类中介机构,不得再从事中介服务活动,8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应收回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3.加快建立网上公示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度不断提高。按照《通知》精神,自治区和各盟市都应尽快建立和开通各类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网上公示系统,随时公布其经营业绩和违法违规劣迹,让消费者择优选择,让违法者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以切实保障我区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盟市、旗县及各主管部门要将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广大消费者投诉,并将举报电话号码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