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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191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规范房地产各方主体行为工作重点
  
  (一)规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销售、招标投标、委托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或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同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开展销售商品房面积专业测绘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领取预售许可证时须出具房屋测量报告,据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建筑面积。在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初登记时,必须提交有测绘资格单位实测的面积测量报告,杜绝“短斤缺两”行为。
  
  (三)规范合同管理,杜绝合同欺诈行为,减少合同纠纷。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履行好法律、法规的必备内容,明确约定的主要条款,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培育物业管理市场,促进物业管理向规范化发展。鼓励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切实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和服务行为管理与监督。
  
  (五)规范中介市场行为,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中介收费的监督管理。
  
  (六)规范企业行为,建立企业信誉档案,促进企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将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良经营业绩、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各房地产企业要建立起“客户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同时还要起到协调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客户服务中心”必须要由企业主要领导直接负责,不能虚设,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中,不能把矛盾扩大化。各企业要在8月10日前将“客户服务中心”领导及人员组成、联系电话、“客户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责及受理客户投诉情况报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电话:4644883)。市建委将根据群众投诉及解决投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记入的不良业绩在媒体上曝光。
  
  (七)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放心房”、“放心中介”承诺活动。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素质、规范销售行为、培育企业信用。大力扶持好的企业,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使老百姓真正能够放心买房,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产中介服务的市场行为。约束企业行为,切实改进住宅产品在公众中的形象。
  
  (八)以点带面,树立典型,在住宅工程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能及智能化新技术,促进住宅生产方式的转变,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开展房地产企业建设住宅示范项目和示范小区评比工作,推出几个智能化住宅小区和环境建设工程,适时召开现场会。以此推进我市房地产品牌的建设,促进房产企业品牌意识的提高。
  
  (九)规范职能部门行政管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公开办事条件,明确办事时限,要减少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督。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保护好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提高执法水平,要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更充分地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方法、步骤此次检查工作从7月26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
  
  1.通过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宣传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形成宣传攻势,让房地产市场的各方,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利用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公布乌鲁木齐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投诉电话:
  
  市建委工程质量,经营行为投诉电话:4625743
  
  市房产局产籍、交易、中介、物业管理投诉电话:4603156
  
  市工商局违法广告、合同欺诈行为投诉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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