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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191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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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土地局土地建设违法行为投诉电话:2825675
  
  市物价局非法收费投诉电话:12358
  
  市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投诉电话:4650003
  
  (二)自查、自纠阶段。
  
  从7月26日至8月10日,凡在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测绘单位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各方主体都属于此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单位、测绘单位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查处及规范的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绘单位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将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10日前报市建委房地产业处,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房产局市场处和物业处。
  
  (三)组织检查阶段(8月10日——9月10日)。
  
  为保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大查处力度,由市建委牵头,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乌鲁木齐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小组”。
  
  1、组成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四个检查小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在建项目、房屋拆迁单位及房屋测量机构的行为,按各部门各自的管理职能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组由市建委负责,市计委、房产局、规划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
  
  第二组由市房产局负责,建委、计委、规划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
  
  第三组由市规划局负责,建委、计委、房产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
  
  第四组由市工商局负责,建委、计委、房产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
  
  2、由市房产局负责,市工商局、物价局、行政执法局参加,对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办公(写字楼)、公寓、综合楼的管理服务进行检查,同时对房地产咨询评估、经济代理等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物价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土地开发、土地使用及土地市场情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要由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各单位检查组人员于7月31日报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市建委将会同检查组成员确定检查方法,统一进行检查。检查中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范围进行查处。各检查组要及时将查处情况每周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次小结,由市建委汇总后报市政府。此次治理整顿活动监察部门要进行监督,新闻单位要进行报道。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0日——9月20日)。
  
  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结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弥补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市建委将根据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在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中积极做好工作的企业,管理优秀的工程建设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奖励或表扬,对有严重违法违纪,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低下,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通报批评,进一步规范净化房地产市场。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使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领会国家在新形势下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必要性,要从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住房消费、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对待。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共同担负起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重任,为建立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要严格按照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制。
  
  (四)要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立章建制,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和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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