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整工作应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4个环节责任到人,分步实施。按先组建新机构后撒并原机构的顺序进行机构调整,做到“不断、不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由各地提出,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省编办审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的具体设置及工作职责;资产的清理、核定、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安置;实施步骤等内容。实施方案应于7月下旬以前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后实施。
  
  三、进一步强化归集,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市、州)、县(市、区)应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对确有困难按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依法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而自行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给予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成本,缩短审批时间,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对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四、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主要对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购买国家债券、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品种、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符合规定进行清理。原管理机构资产应当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账户内。
  
  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债权、债务、净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债权债务清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资金和逾期贷款要积极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资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7月底前全部收回;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逾期贷款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大回收力度。
  
  根据《通知》精神,由审计部门组织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送当地行署(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全省各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8月底前审计完毕。
  
  五、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发挥监管作用
  
  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及其它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建立监管队伍,完善监管机构,省建设厅增设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是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是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是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是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七是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建设厅要和地、市、州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与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加强上下、全程的监管。
  
  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要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