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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年度审计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 人民银行要对经办银行承办的住房资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认真查处。 管理中心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各地、市、州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管理规范、信誉好、服务优良的银行作为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为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业务。 七、进一步加强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周密布署,精心组织,保证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已成立以主管省长任组长,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甘肃省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贯彻《条例》工作。各地、市、州也都要成立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调整规范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正常进行。要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对未留用人员做好工作,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坚决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规定,在机构调整期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调进人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条例》和《通知》顺利贯彻实施。 各地、市、州应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省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领导小组将于11月份组织检查验收,11月底之前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机构调整完成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