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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合理确定乡镇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乡镇文化工作有专人负责。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各级财政要继续实行全额拨款,并按时足额到位,以确保文化干部专心从事本职工作。
  
  (九)充分利用省、市、县文化机构的设施和智力资源,尽快建立文化行政管理干部和基层文化业务骨干培训网络,各级文化部门要坚持每年举办1至2次业务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大力培养和壮大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支持民间文化团体拓宽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在各类文艺评奖和文化交流中,对民办文艺团队、民间艺人要与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同等对待。要加强社区文化指导员队伍建设,县(市、区)文化部门要选拔一批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区工作、有文艺专长和组织能力的文艺骨干和居民自愿者,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
  
  四、坚持导向,开展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十一)要充分发挥公办文化机构的示范、导向作用。鼓励广大专业、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贴近生活、贴近时代、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文艺精品工程,争获全国、全省的各类文艺奖项。各文化单位要坚持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把优秀文艺作品奉献给基层群众。要认真总结文化下乡活动、阵地活动、广场活动、节会活动经验,使基层文化活动经常化、多样化。在基层文化活动中,要努力创品牌、创特色,推出一批“特色文化社区”、“特色文化广场”。
  
  (十二)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加强基层特色文化建设。广大农村要发掘本地的文化资源,组织开展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浓郁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艺活动。继续推进民间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快民间艺术资源网络化保护工作,做好民间艺术资源的开发和文化旅游建设。
  
  (十三)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力争到2005年,全省农村基本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抓好农村电影放映队建设,促进农村电影市场繁荣。
  
  (十四)加强城乡文化市场的培育与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要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络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坚决制止传播色情、暴力、愚昧、反动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十五)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公共图书馆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促进资源共享。要整合、开发和利用现有文献信息资源,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今年在全省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30个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中心。
  
  (十六)继续开展文化先进县(市、区)、文化先进(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评选标准和考核办法,以期达到整体推进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
  
  五、加大投入,强化措施,为基层文化建设提供保障
  
  (十七)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投入。积极帮助县、乡文化单位化解债务。“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200万元,用于扶持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藏书建设和自动化、数字化建设要按《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落实。要建立健全购买农村16毫米影片专项资金财政补贴制度,被列入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县、市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
  
  (十八)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切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省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要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基层文化建设投入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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