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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2002年重点办好八件实事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2]12号),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卫生安全食品,维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等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放心食品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放心食品。是指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对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直接或潜在危害的食品。要求食品的感官性状良好,无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其它异常现象;生物学检查无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虫,微生物及其毒素含量在国家限定标准内;理化检查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不含非食用原料和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等,农(兽)药残留量在国家规定容许范围内;生产、加工、贮存、销售过程无污染、掺假、掺杂、伪造等。 (二)重要意义。食品卫生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各级政府及有关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监督,我省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卫生合格率由1984年的61.7%提高到2001年的85.49%。但是,目前食品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问题突出,非法使用“吊白块”、“瘦肉精”等违禁添加剂和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显得至关重要和十分迫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放心食品工程是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工作,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三)指导思想。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以人为本,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强市场监管为重点,以努力让全省人民吃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确保食品对人体健康没有直接或潜在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长远计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经常性工作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工作措施,通过不懈努力,务求食品卫生安全的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四)总目标。食品卫生法律、规章体系基本健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得到杜绝,主要农产品中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主要食品的致病菌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市售食品全面推行标识认证管理,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买到称心如意的卫生安全食品,逐步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 (五)2002年目标。出台《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县以上每个城市建立1—3个放心食品集贸市场,公布一批诚信好的食品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及合格食品,查禁“毒鼠强”、“瘦肉精”、“吊白块”等非法农药、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为,全面实行畜禽、水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对市场销售食品的放心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六)2005年目标。蔬菜、水果的种植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农药、化肥,市售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生猪养殖过程中不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及其他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合成物质、激素、抗生素的饲料,生猪定点屠宰及检验检疫率达到90%以上,市售猪肉的兽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粮食贮藏和加工过程中薰蒸药剂残留、黄曲霉毒素、食品添加剂、溶剂残留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检出有毒物质;粮食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符合国家卫生规范要求,粮食制品的卫生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不得检出“吊白块”及其他有毒物质;肉制品、饮料、牛奶和酱油、醋、味精等主要调味品的卫生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不得检出有毒物质;餐饮业食品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