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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的意见

  
  为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义务教育必要投入,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和农村中小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适当减少农村中小学校数量,扩大校均规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程度、教育教学质量和农村教育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基本原则: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坚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相结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力求精简和高效。
  
  二、工作目标
  
  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综合人口密度、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目标。从2002年开始,用3 年时间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现有的中小学校(以2001年统计数据为依据)调减10%左右。 同时适当调整农村高中布局,扩大高中在校生规模,发展县城高中。
  
  加大农村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力度,精简、优化教职工队伍,实现“教师配置优化,用人机制健全,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经费使用依法、节俭、高效”的目标。
  
  三、实施办法
  
  (一)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1、调整农村小学布局。在坚持小学就近入学原则的前提下,扩大小学服务范围。人口稠密地区每所完全小学施教服务人口在8000人左右,人口比较分散的地区学生上学单程超过4华里的,施教服务人口可调整到4000人左右。积极推动村与村联办完全小学,有计划有步骤地撤并一批村小和教学点,对平原和其他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尽可能扩大小学规模。在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试办寄宿制小学。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湖区、库区应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网点收缩造成学生辍学。要通过调整,逐步使平原地区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达到每个年级4个班以上,其他地区完全小学达到每个年级2个班以上,每班学生额达到45人左右。
  
  2、调整农村初中布局。农村初中布局调整要按照“相对集中、优化资源、适度规模办学”的原则进行。一般每所初中施教服务人口在3万人左右。人口较少的乡镇可与邻近乡镇联办初中,或者经批准在乡镇中心小学的基础上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农村初中要安排居住较远的学生住宿。通过布局调整,使平原、丘陵地区的初中达到18个班以上,每班学生额50人左右,山区、湖区、库区初中达到12个班以上。撤销规模小、质量低、教学条件差的初中。
  
  3、调整高中布局。高中主要办在县城。每所高中规模应达到36个班,在校学生达1800至2000人。原办在农村的高中,要根据少而精、质量高、效益好的原则进行调整,使每所农村高中达到不少于18个班,每班学生额50人左右的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的要进行合并。
  
  对于布局调整中撤并的农村中小学的资产,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处理,用于发展当地教育事业。其中调整后空余的校舍等资产,可用于举办幼儿园或学前班、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职业学校以及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也可以扶持社会力量办学,或实行产权置换,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保留学校或新校舍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和挪用。各地在调整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农村普教与职教、成教的合理比例和协调发展,要加强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建设,同时,要注意促进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
  
  1、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农村小学1∶23.5,农村初中1∶18,农村高中1∶16。以上比例是最高控制数,具体实施中,原定编制和人数少于该比例的不再增加。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地务必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做好核定编制和定员定岗工作,统筹调配教职工,满编或超编的学校不得调入(聘用)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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