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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02]67号
【颁布时间】 2002-08-06
【实施时间】 2002-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殊困难群体扶贫帮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殊困难群体扶贫帮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殊困难群体扶贫帮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动员全兵团力量做好对兵团特殊困难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活动的意见》(新党发[2002]12号)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开展对兵团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扶贫帮困活动的意见》(新兵党发[2002]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扶贫帮困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低标准,救急、救难”,对象主要是兵团所属破产、关闭和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以及团场贫困职工中的特殊困难群体。
  
  特困群体主要是指已享受低保待遇的职工家庭和在未建立低保制度单位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对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其它非常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扶贫帮困领导机构批准也可列入扶贫帮困救助对象。
  
  对特别困难的省级以上劳模及遗孀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扶贫帮困补助金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计算。
  
  第三条 实施扶贫帮困的内容主要是对上述对象在生活、就业、就医、子女就学、冬季取暖方面的困难给予临时性资金救助。
  
  第四条 扶贫帮困实行兵、师、团三级分级负责管理原则。兵直驻乌单位特困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由兵团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扶贫帮困资金以兵、师为单位,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和使用。兵、师两级在财务部门设“扶贫帮困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师负责本师特困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兵团不予调剂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要按规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扶贫帮困补助金的申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特困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基层单位职代会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企业破产后没有职代会的,由社区管委会或留守机构负责;兵直在乌鲁木齐市无主管单位的特困人员申领扶贫帮困补助金的,由兵团社会救助保障服务中心负责。
  
  (三)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审核。
  
  (四)凡涉及特困家庭申领就医、子女就学扶贫帮困补助金的,都必须先经同级卫生、教育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核。
  
  (五)报请兵、师民政局审核后提出用款计划,经兵、师扶贫帮困领导机构批准后由同级财务部门核拨经费。
  
  兵直驻乌单位特困家庭,申请扶贫帮困补助金的,按上述程序由兵团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凡特困对象家庭的子女在本辖区所属学校上学的免收下列费用:
  
  (一)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学杂费。
  
  (二)高中阶段的学杂费。
  
  第八条 特困对象的子女考入国家正规国民教育普通高等院校的,应按国家相关政策主要依靠申请助学贷款来解决。为保证特困子女正常入学,可根据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教育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兵、师两级均应在当地设立扶贫帮困定点医院、门诊和药房。特困对象在当地设立的扶贫帮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凭各师出具的特困对象证明和企事业单位所发的《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减收基本手术费20%,减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检查费5%,减收普通床位费的50%。
  
  第十条 特困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医疗救助。其中,享受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及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的有关医疗待遇后,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仍超过1000元以上且影响其基本生活时,也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在救治特困对象重病患者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需转诊治疗的或请上级医院会诊、医治的,必须事先征得特困对象所在师的卫生部门批准,医疗救助额度同第十条。
  
  第十二条 患危重病的特困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团场、企事业单位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扶贫帮困定点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按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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