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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减免特困家庭的冬季取暖费。对实行集中供暖的地方,可采取适当提高取暖费标准的办法,将其提高标准部分的资金收缴兵、师财务扶贫帮困资金专户,由特困家庭提出取暖补助申请,兵、师民政部门统一审批;对单位自己供暖的,要参照此办法减免本单位特困家庭的取暖。 第十四条 对特困群体人员就业资金贷款和贴息等具体办法,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申请扶贫帮困补助金的特困家庭,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低保金申领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 扶贫帮困资金来源。 (一)兵团财务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 (二)各师应根据本师扶贫帮困工作的实际情况,按师总人口每人每年3—5元标准,由师财务预算安排; (三)兵师两级工会在每年的“送温暖”活动资金预算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扶贫帮困资金; (四)每年五月全兵团开展扶贫帮困捐资活动筹集一部分。 第十七条 此办法由兵团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师、院(校)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师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