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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四)由外埠设计单位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单项入境注册证明; (五)已支付设计费的证明; (六)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署齐全的施工图; (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施工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审查。 第十四条 政策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将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是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并按合同约定付讫; (四)委托设计时,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批准; (五)是否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制度; (六)勘察设计文件是否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图纸)专用章”; (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政策性审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特殊情况需委托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服务协议,明确送审项目的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审查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审查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特别复杂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并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 技术性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凭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审查批准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主体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30日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检。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人员变动情况、审查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被调审项目质量情况和审查工作服务情况等。凡年检不合格的,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或吊销审查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审查质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定期调审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甲、乙级审查机构每年被调审的项目不少于2项,丙级审查机构不少于1项。 第二十五条 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所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