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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19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和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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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承诺内容、标准、依据、时限、责任,条款公开合理,操作性强,有诺必践、违诺必究、取信于民,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
  
  (七)服务窗口办公环境整洁有序,优雅美观,行风建设各类活动经常化,宣传阵地氛围浓厚,员工精神面貌好,服务意识强,工作热情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
  
  (八)发现本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能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人民群众对行业风气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三章 评选与命名
  
  第九条 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的申报程序。
  
  (一)创建区(县)级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由申报单位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送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纠风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命名。
  
  (二)创建市级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在区(县)级、驻区县级以上单位中选拔,由区《县)人民政府纠风办推荐,经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表彰。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可对一些创建效果显著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单位直接组织验收,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条 市级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届命名的有效期为二年。获得先进称号的单位在期满后需要重新参加下届评选。不参加评选或评选未能达标者,不再享受市级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一条 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经常考核与年终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把握标准,且对被推荐单位在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实行公示制,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二条 被评选、推荐的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和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必须是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的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区(县)级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原则上须保持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市级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对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可少于一届的时间限制。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命名应逐级升格,一般情况下不能在同届评选中跳级。
  
  第十四条 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的申报程序。
  
  (一)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全行业范围内进行考察筛选,申报对象主要为基层站所或窗口单位;由行业主管单位会同窗口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政府纠风办进行综合评议和检查验收。申报市级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向窗口单位所在区(县)政府纠风办和市政府纠风办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有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意见和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材料。凡中央、自治区驻乌的有关窗口单位及每年与市上签订纠风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可按分配名额直接申报创建市级“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并附有创建单位所在区(县)政府纠风办的审定意见。凡在区(县)需升级申报市级“行风建设示范窗口”的单位,一般应为区(县)级“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命名一年以上的单位;申报自治区级的“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一般应为市级“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命名一年以上的单位,才能予以上报审批命名。一般情况下不能在同届评选中跳级。
  
  (二)由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各区县人民政府纠风办分别命名的“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均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一般两年分级进行一次复检审验。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对各区(县)、各行业上报的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情况,可随机进行指导、抽查、复验。
  
  (三)由市人民政府纠风办根据各区(县)人民政府纠风办和各部门、各行业上报的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创建材料,将组织行风评议员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对创建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和检查验收。经综合评议,向社会进行公示,确定挂牌单位,下发文件通报表彰。
  
  (四)对已获得国家、部、委、办省级以上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和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称号的,可予以免检。如确有严重问题发生,市政府纠风办可向命名单位建议,要求命名单位复查,或经委托后进行检查。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和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动态监督,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纠风办与推荐部门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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