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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监督管理,推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 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严格执法,清理开发项目。要对已立项项目重新登记,对立项两年以上,尚未投资、没有实质进展的项目,依法办理撤项手续。对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项目条件较好,企业已有投入,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运作不下去的,可帮助企业寻找有能力的合作伙伴,促使项目尽快启动。对清理出的开发项目,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有能力的开发企业运作。 二是要严格审查企业的资质能力和项目资本金。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即规定开发企业必须拥有项目总投资额20%的项目资本金。严格审核项目资本金。是从源头上避免无实力的开发企业取得项目,也是避免开发项目可能“烂尾”,造成其他投资者受损的重要管理措施。按照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房地产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拖欠工程款的开发企业,不审批新的开发建设项目。下一步还要研究建立开发项目履约保函制度,努力化解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经济纠纷。 三是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监管。所有已取得项目的开发企业都要依法坚持定期报送《项目手册》。市区(县)两级开发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认真严肃地抓好。通过审查《项目手册》,及时发现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供最基本的信息。 四是要完善住宅小区验收的有关制度。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验收。通过综合验收督促开发企业搞好配套设施的建设,同时对项目开发中出现的擅自变更规划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市建委、规划委,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小区工程质量和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入住条件,防止市政配套不齐全、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住宅小区投入使用。 四、推行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管理 (一)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一级市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2年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京政发[2002]4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经营性用地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交易的制度、办法和实施程序,并尽快加以落实。要从根本上杜绝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土地炒卖和开发商圈地等问题,一方面保障我市土地利用及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减少土地开发的中间环节及层层加价,降低开发成本商品房价格,增加政府的土地收益。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一是要严格控制利用集体土地、严禁利用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非法圈地、占地行为;二是严格划拨供地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可按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外,其余坚决按有偿方式供地;三是要做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根据社会发展、经济增长潜力,确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四是对不按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牟取暴利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已批用地项目,如未能按规定期限使用的,坚决依法收回,作为储备资源;五是要避免批而不用,多批少用的现象,杜绝土地炒作,加强批后检查。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商品房预(销)售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切实保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令[2001]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销售环节中严格执行“不许搞内部认购、不许售后包租、不许使用含糊不明确的广告词来误导消费者、不许给购房者填好的格式合同、不许随意超期提交办理产权资料、不许没有质量保证保修期限”等规定。加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合同示范文本》的贯彻宣传力度,要让消费者了解商品房销售有关的法规文件、合同及相关知识,提醒消费者购房应当注意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