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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02年6月25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确保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或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确认其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批、许可、批准、资质认证、核准、登记注册、同意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或故意拖延审批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中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七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擅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中不按法定范围和标准收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擅自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审批,或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对已审批项目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代理机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市集中审批以下有关规定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一)应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审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二)审批窗口受理后,未经审批中心批准,仍指使窗口审批人员回本机关审批的;
  
  (三)其他违反市集中审批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条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监督,实现政府机关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来我市登记注册、纳税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在其它领域里的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融资等间接投资;引进国内部门、单位、企业、个人在我市的投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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