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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2]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执法,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主要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明显改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技术状况,切实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能力,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事故伤亡人数比去年下降10%,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重点整治以下六类小煤矿: 1、已经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 2、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治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规定,在2002年1月31日前未通过自治区和我市复产验收的各类矿井(包括基建矿井); 3、到2002年11月底达不到《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的矿井; 4、采煤方法存在重大隐患(采煤工作面无法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或无两个可靠的安全出口或存在大面积悬顶威胁而无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矿井; 5、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且装备水平、防范措施等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矿井; 6、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二)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全面整治国有地方煤矿 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到2002年11月底仍不合格的,也要予以关闭。 四、专项整治的责任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辖区各类煤矿(统配煤矿除外)的深化整治工作。在深化整治过程中,对2002年1月31日前未通过验收的52个煤矿的关闭工作,按照《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表》中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落实。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6月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字[2002] 3号文件和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掌握开展深化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安排落实(此阶段工作已经完成)。 (二)深入整治阶段(7月初——9月底) 1、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对2002年1月31日前未通过验收的52个煤矿,于2002年7月25日前依法予以关闭。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关闭小煤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类煤矿按照《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深化整改;同时逐一进行摸底、排查,针对复产验收及今年“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凡没有按期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理,并责令停产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底——11月底) 各区(县)组成验收组,依据深化整治标准,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验收。 验收具体程序: 1、煤矿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所在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区(县)验收组; 2、区(县)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经区、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