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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20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通过复查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煤矿继续生产,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4、到12月份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县)要书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并上报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做出总体评价。对整治不合格的区(县),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治,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验收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做好本辖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区(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把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煤矿,落实到人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各项政策规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在深化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甚至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要认真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责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应关闭矿井而未关闭和深化整治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所有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快查处。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要认真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今后,凡对事故处理决定顶着不办,推诿扯皮、甚至对责任人包庇纵容,要严厉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区(县)要对辖区内所有矿井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大复查,逐个检查,一个不漏。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安全了再生产”的原则,边检查边整改。对在去年复产验收过程中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但未按整改要求按期整改的矿井,或者去年通过了验收但目前安全生产状况已严重滑坡而达不到当时验收条件的矿井,要重点跟踪检查,停产整改。
  
  区(县)政府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巩固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要通过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技术改造,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运行。
  
  (四)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国有地方煤矿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整改,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完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
  
  要积极推进采煤方法改革,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
  
  小煤矿要按照《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进行整改,积极应用中小煤矿适用技术,推广壁式开采,尽快淘汰非正规、落后的开采方法。
  
  要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实行安全资格一票否决制,凡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五)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区(县)要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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