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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几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应确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 (一)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以“两会”秘书处的名义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交办。 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二)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 (三)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在7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 第十七条 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交办机关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处、室(科)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第十九条 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一)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见附件1、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如建议或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厅(室)各一式二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厅(室)各一式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