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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提高金融中介服务水平。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中介、信用管理、信用征集、信用评估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黑政发[2001]8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简化收费手续,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积极改善融资环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多元化 (一)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在化解金融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进一步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鼓励民间资金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对非国有企业、社团法人、自然人和外资以参股或独立投资形式设立担保机构的,只要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规定的,即可予以批准。加快形成多种资金渠道、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构成的信用担保体系;二是突出近期工作重点。担保业务目前应以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重点,单笔贷款担保额度不宜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同时,适当降低担保条件和收费标准;三是鼓励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通过政府协调,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担保资金在贷款额度上得到10倍以内的适度放大;四是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评价)协会,制定担保机构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促进担保行业的行为自律和规范发展,引导担保机构按照政府支持的重点开展担保业务。 (二)逐步建立地方性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抓紧建立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产品结构升级、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面支出。有条件的行署、市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编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目。 (三)培育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各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我省民间资本以规范的股份制形式组建新的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规范风险投资行为。 (四)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各地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证券市场的有利时机,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尽快上市融资。对暂不具备主板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争取在海外或准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融资。 (五)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各地要积极吸引国内有实力的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资金供给。鼓励国外和省外的租赁融资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商业银行与外贸部门、国内设备生产和经销部门合作,对中小企业开展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以解决中小企业设备陈旧、更新困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典当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快捷优势,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在规范行业行为的基础上,发展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融资服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