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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秩序,引导和规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韶关市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以下称产权交易)是指有偿转让、出让企业(国有、集体)、机关、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含股权)的行为。 产权交易可以是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同时包括国有企业经批准的向内部职工的产权转让,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按政府批文执行。 产权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交易进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管理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但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六条 产权交易中心是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是企业(国有、集体)、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心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发布及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四)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五)登记、统计产权交易情况并定期向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接受产权交易当事人的申请; (七)依据交易细则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产权交易范围 第八条 产权交易范围: (一)企业(国有、集体)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的有偿转让; (二)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有偿转让(上市公司除外);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四)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向内部职工转让产权的应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纯的土地、房产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市场进行交易,作为企业(单位)产权组成部分的房地产随整体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 转让产权涉及专利权、专卖权、专营权、专项许可证或者其他特许经营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交易的禁止交易。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确定产权交易方式。产权转让信息正式发布l 5个工作日后,申请受让方为两家以上的,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申请受让方为一家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交易。 第十一条 凡企业(国有、集体)、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股权)转让,由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按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出具证明、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一)产权交易由交易双方分别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有关表格。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批准出让产权的批文; 4、其他相关材料。 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产权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二)产权出让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让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经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报财政核准,作为转让底价的依据。 (三)成交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的主持下,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中心在受让方支付50%以上价款时,出具产权交易证明,有关部门受理变更产权登记;在价款全部付清或价款支付70%以上及余款在取得担保(抵押)前提下,凭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意见方可领取变更后的产权证。产权交易证明是办理变更产权手续的合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