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爱卫会制订的《上海市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爱卫会制订的《上海市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

  
  自1985年本市消灭血吸虫病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郊区各级政府齐心协力,团结奋斗,经过“七五”、“八五”、“九五”坚持不懈的工作,完成了各阶段的血吸虫病防治任务。到“九五”期末,全市已连续26年无急性感染病人、无阳性钉螺,连续22年无新病人和新病畜,连续15年巩固了全市消灭血吸虫病成果,促进了郊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由于受钉螺孳生环境和原流行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部分地区残存钉螺时有发现,查灭钉螺难度增加;外来和外出回沪人员中也时有血吸虫病人检出。因此,在本市再次发生血吸虫病的危险因素依然存在,血吸虫病消灭后的监测巩固工作依然具有长期性、艰巨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及全国血吸虫病暨地方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重视消灭血吸虫病后的监测巩固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和“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原则;消除内患(钉螺),防止外来(传染源),改善环境,结合郊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综合防治血吸虫病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具体目标
  
  根据持续巩固全市消灭血吸虫病成果的总目标,“十五”期间本市综合治理血吸虫病的具体目标是:
  
  (一)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感染病人和血吸虫感染性钉螺。
  
  (二)“九五”期间查出的螺点,在“十五”期间基本消灭。
  
  (三)“十五”期间查出的新螺点,力争在三年内基本消灭。
  
  三、任务要求
  
  (一)螺情监测
  
  1、近3年内有钉螺的重点乡镇,每年要组织专业队伍,在春秋两季开展查螺、灭螺工作。对查出有螺范围大、螺情重的地方,要及时组织灭螺会战,做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区县和乡镇的业务部门要加强现场技术指导,提高查灭螺质量,力争做到:一般螺情,当年发现、当年消灭;重大螺情,当年发现、当年控制;对有螺点,要连续3年复查复灭,以加快消灭残存钉螺。
  
  2、已连续3年以上、未满10年无钉螺的乡镇,每3年查螺一次;10年以上无螺的乡镇,每5年查螺一次。以上均要求组织专业队伍查螺。
  
  3、属原非流行地区的乡镇,也要密切关注螺情。特别是与近几年有螺区域毗邻或水线贯通的乡镇,要有计划地组织重点查螺。
  
  (二)病情监测
  
  1、有螺地区查病。当年查到有螺的乡镇,要做好四项监测查病:一是对有螺处所属的村民小组7岁以上人群和牛、羊等家畜,全部进行监测查病;二是在镇区小学抽查200名学生,进行监测查病;三是结合征兵、招生等体检,进行监测查病;四是特别注重对有螺区域居住的外来人员逐一查病。
  
  2、无螺地区查病。要结合征兵、招生体检进行监测查病。
  
  3、外来人员查病。继续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对流动人员作健康检查时,要检测血吸虫病相应项目。
  
  4、外出疫区的回沪人员查病。对本市因施工、商务、求学、征兵、度假等到疫区的回沪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关心,并主动到医疗机构联系进行检测查病。
  
  5、三峡移民查病。对落户本市郊区的三峡移民,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要认真搞好血吸虫病的检测。
  
  (三)全国疫情监测点监测
  
  金山区枫泾镇作为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要根据卫生部血吸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消灭血吸虫病后的监测巩固试点工作。
  
  (四)疫情报告
  
  在各类监测工作中,凡发现血吸虫病新病情、新螺点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市和区县爱卫办及疾控机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订处置方案。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全国血吸虫病暨地方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做好血防工作作为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疾苦大事来抓,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综合治理的困难和问题,细致研究制订保障措施。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新模式,稳定管理和专业队伍,坚持不懈地落实各项任务,使全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更加有效、健康地发展。要坚持广泛宣传,深入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增强居民血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