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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税收返还(或上解)。 1.两税返还。 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即市、县上划两税增长1%,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上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1+(当年市、县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两税完成额×0.3) 2001年海口市两税返还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2001年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2001年按照环比法计算的海口市上划中央和省的税收返还额×(2001年海口市上划两税完成额÷2001年海口市上划中央和省的税收完成额)。 2001年其他市、县两税返还额的确定。2001年省对其他市、县两税返还额按照2001年财政结算两税实际返还额确定。 2.所得税返还(或上解)。 省对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以2001年为基期,按照中央对我省的办法、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财政体制规定以及2001年市、县所得税基数等计算确定(国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地税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基数按照2001年实际完成数确定;市、县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根据2000年实际完成数和正常增长率计算确定。正常增长率按照1998年、1999年、2000年3年平均增长率上浮20个百分点确定,最高不超过 48%)。用公式表示为:省对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市、县上划中央和省的所得税基数-中央和省下划市、县的所得税基数。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返还;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上解。2002年以后,市、县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和市、县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基数的,按照市、县应负担部分,相应扣减省对市、县的定额返还额(或调增市、县对省的定额上解额)。 省对海口市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海口市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 25%×[中央分享比例+(1-中央分享比例)×75%)-[(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75%+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个人所得税基数)×(1-中央分享比例)×25%]。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2000年海口市属企业缴入省国库和海口市国库所得税完成额)×(1+正常增长率)。 省对其他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其他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市、县企业所得税基数×70%+个人所得税基数)×[中央分享比例+(1-中央分享比例)×25%]-(市、县企业所得税基数×30%+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1-中央分享比例)×75%。市、县企业所得税基数=(2000年市、县企业缴入省国库和市、县国库所得税完成额)×(1+正常增长率)。 (四)体制补助(或上解)。 省对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以2001年为基期,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市、县可支配财力情况,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和简化归并财政体制结算内容的要求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1年市、县可支配财力-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1年市、县可支配财力)+(2001年财政决算中数额已经固定的原体制补助和专项财力补助-2001年财政决算中数额已经固定的体制上解和专项财力上解)。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体制上解。公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其中,所得税按照核定的基数确定)、中央两税返还、地方三税返还、海口市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其他不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计算公式。2001年海口市可支配财力中的税收返还额按照环比法核定的37995万元确定。2001年省对海口市专项财力补助4000万元计入省对海口市财政体制补助。 2002年以后,海口市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口径计算上划中央和省的增值税75%部分、消费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6税7项合计收入达不到2001年完成额的,依据影响2001年省对海口市税收返还情况相应扣减海口市当年财力;其他市、县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口径计算上划省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收入达不到2001年完成额的,依据影响2001年省对市、县三税返还情况相应扣减市、县当年财力。 2002年以后,对财政收入超速增长的个别市、县,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